至於話語的界限,我贊同維基百科裏“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這個詞條的大部分界限
* 煽動: 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当“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言论“目的在于煽动或造成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并“很可能煽动或造成这样的行为”时,这些言论不受保护。
看法:有別與牆國的煽顛或尋薪資是
* 事实的虚假陈述: 在1974年的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于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受宪法保障”。
看法:這一條存異,什麼是事實或虛假,在牆國都是政府來認定,它們認定的“謠言”往往是相反。
* 淫秽: 1973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创立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的原则,其中规定,满足以下各条标准的言论不受保护:(1)在本地当前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2)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3)作品就总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看法: 唤起普通人的淫欲或引起人們的明顯反感或缺乏價值是否就應該被禁?
* 儿童色情
看法: 完全贊同封禁
* 挑衅字眼与冒犯性言论: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不受保护。[27]根据最高法院的定义,挑衅字眼是那些透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同时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透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28]此外,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 恐吓: 那些“针对某人或某些人并使他们处于受到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恐惧中”的暴力恐吓行为一般不被保护。
看法:比如“我要刺殺某某”這樣的話,不知道在歐美會不會屬於此類,恐怕夠不上“造成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但在牆國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麻煩,有些事能做不能說
* 他人言论
主要是著作權的問題
* 商業言論: 商业广告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