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我覺得中央社報導內文的先後敘述次序有些混淆
我的理解是(利申不是律師):
「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但之所以考慮「常居地」是澳門民法典關於涉外規範的規定
https://bo.io.gov.mo/bo/i/99/31/codcivcn/codciv0001.asp#a30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所以這個案例未必能套用到其他國家?(除非那些地方的涉外規範與澳門一樣考慮當事人的常居地
@amokhuxley 要我猜測是因為港澳條例與兩岸條例都是一國三區的特殊情況 , 核准這件案例至少有整理國內法秩序的法益可言, 換成其他如波斯灣諸國的牽涉案例, 就沒有這種法秩序考量, 在未修法情況下, 有可能被打回票的.
重點來了
4. 法院指出,這裏的「本國法」,**不是**指臺灣及澳門各自的婚姻法例,而是指臺灣及澳門 的涉外民法規範,也就是 臺灣的涉民法 以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規範
那就看澳門民法典吧
5. 第30條: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法院說阿古常居地(應該是按澳門的理解)是臺灣
6. 第15條:
「一、衝突規範指引澳門以外之法律時,如無相反規定,僅適用該法律之域內法。
二、為着本章規定之效力,域內法係指實體法,而不包括衝突規範。」
簡而言之,指向 臺灣的 同婚法(而非 涉民法)
7. 所以他們可以結婚
@Perfume
我嘗試整理一下本案的法律指涉流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民法》—>《澳門民法典衝突規範》—>《施行法》
——————————
1. 首先有兩人,信奇(臺灣人)和阿古(澳門人),他們想在臺灣結婚。
2. 因爲現在是同婚
-->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因爲牽涉澳門人
-->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那就看涉民法吧
3.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信奇要跟臺灣法律,阿古要跟澳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