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thaenkin: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

@Perfume

我覺得中央社報導內文的先後敘述次序有些混淆

我的理解是(利申不是律師):

「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但之所以考慮「常居地」是澳門民法典關於涉外規範的規定

bo.io.gov.mo/bo/i/99/31/codciv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所以這個案例未必能套用到其他國家?(除非那些地方的涉外規範與澳門一樣考慮當事人的常居地

@Perfume

補上法院新聞稿相關說法:

「當婚姻成立的涉外事件準據法為各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應先適用該法的衝突法規,而不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內國法(如澳門民法典僅認同異性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庭地法為了找到適當的準據法而對訟爭問題的定性,無需因法規中內國法規定而受影響。因此,本件澳門地區居民原告梁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及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相關準據法是經由「我國涉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之規定,指向當事人本國法,即「澳門民法典中關於涉外規範(第24、30條)」,而再指向當事人常居地法。本院認定該原告的常居地為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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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khuxley 要我猜測是因為港澳條例與兩岸條例都是一國三區的特殊情況 , 核准這件案例至少有整理國內法秩序的法益可言, 換成其他如波斯灣諸國的牽涉案例, 就沒有這種法秩序考量, 在未修法情況下, 有可能被打回票的.

@Perfume

我嘗試整理一下本案的法律指涉流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民法》—>《澳門民法典衝突規範》—>《施行法》
——————————
1. 首先有兩人,信奇(臺灣人)和阿古(澳門人),他們想在臺灣結婚。

2. 因爲現在是同婚
-->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因爲牽涉澳門人
-->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那就看涉民法吧

3.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信奇要跟臺灣法律,阿古要跟澳門法律)

@Perfume

重點來了

4. 法院指出,這裏的「本國法」,**不是**指臺灣及澳門各自的婚姻法例,而是指臺灣及澳門 的涉外民法規範,也就是 臺灣的涉民法 以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規範

那就看澳門民法典吧

5. 第30條: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法院說阿古常居地(應該是按澳門的理解)是臺灣

6. 第15條:
「一、衝突規範指引澳門以外之法律時,如無相反規定,僅適用該法律之域內法。
二、為着本章規定之效力,域內法係指實體法,而不包括衝突規範。」

簡而言之,指向 臺灣的 同婚法(而非 涉民法)

7. 所以他們可以結婚

@Perfume

說實話
第4點 我覺得有點牽強。。。
將「本國法」優先理解爲「涉外規範」

不過我猜法院是在暗中救濟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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