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數位平台和媒體內容付費的議題而言,我們已經多次看到在其他國家,但凡媒體內容業者試圖要求付費,有90%市佔率的數位平台業者,可以毫不在乎的離開談判桌。反過來,已成為數位內容守門員的平台巨擘,從桌機、手機到各項使用者上網的入口,都占有預設的最佳位置,根本不怕媒體內容業者拒絕接受其交易條件。

尤其,就算生產優質、原創內容的媒體業者,在這樣不利的交易條件下,一一面臨虧損、倒閉的命運,也並不妨礙以點擊率為核心的數位平台巨擘,繼續向其他生產各種亂七八糟、虛假扭曲資訊的內容端取得利潤。若要說「公平」,確實數位平台巨擘對所有不斷失血的媒體內容業者可謂「一視同仁」,那就是「公平的讓你不堪虧損而倒閉」。"

"...過往競爭法判斷消費者福利的標準,主要透過產品價格來衡量,這在數位經濟時代是不適用的。因為數位經濟的服務以免費為導向,看似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最大保障,但若競爭法就此袖手旁觀,無視數位巨頭各種減少市場競爭的行為,反而保障了壟斷的崛起。"

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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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勢所趨:

"APIG由法國全國性、地方媒體組成,包括「費加洛報」、「世界報」等,該聯盟負責人盧埃特(Pierre Louette)表示,這項協議將為聯盟會員、「尤其是其中規模最小的」,帶來「顯著的資金」。

APIG和臉書都沒透露協議細節。「路透」21日引述消息人士說法,這項初步協議採用「條款清單」形式,列出主要條件,為接下來聯盟會員與臉書簽署個別協議鋪路;內容授權分兩種,一種是針對在臉書主平台使用新聞內容,以及針對在臉書即將推出的Facebook News使用新聞內容。"

news.ltn.com.tw/news/world/bre

歐盟對數位巨頭的進展:

"旨在保護網路使用者不受仇恨言論、假訊息等傷害的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在去年11月正式施行,今天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該法第一波受監管的大型企業名單。"

"被指名的19家網路超大型企業(megacorp)必須在4個月內修改系統以符合該法規範,並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第一份「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分析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如何可能鑽過其系統漏洞的風險,以及如何改善。"

"這17家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亞馬遜商店(Amazon Store)、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訂房網Booking.com、臉書(Facebook),Google旗下遊戲、地圖和購物3平台、臉書旗下的IG、領英(LinkedIn)、抖音海外版TikTok、馬斯克購入的推特(Twitter)、維基百科(Wikipedia)和YouTube等。

另依該法同樣標準被指名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者,則有微軟的Bing和Google搜尋2家。"

cna.com.tw/news/aopl/20230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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