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瑞士加入眾多西歐國家允許同婚,並成為全球第30個同婚合法化國家。支持者稱今天是瑞士同性戀人權歷史性的一天。
美聯社報導,官方計票結果顯示,公投中贊成瑞士政府「婚姻平權」(Marriage for All)法案的票數占64.1%,且全國26個邦贊成票都過半數。”
同婚通過後的衍生影響: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分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收養應根據相關可靠的資訊,了解充份關係人並取得同意後認可收養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社工訪視了解出養必要性、收養人現況、試養情況、綜合評估等,本收養人可以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的成長環境。溯及109年1月2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根據行政院委外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其中,針對「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3.8%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67.2%受訪民眾同意;針對「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6.2%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72.2%受訪民眾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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