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引申出来的想法:
1、究竟有没有必要在意那些保护野生动物的人的出发点?“为了资源利用而保护”和“为了保护而保护”,如果最终能够达到一样的目的,那么追究一个组织的心理动因究竟有什么意义?
2、如果一个物种本就不再适应变化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它是否反而违背了自然法则?
3、接上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一个物种的灭绝是否真的是人类活动影响的结果(这个问题真的能有答案吗...)?如果是,我们需要保护它吗?
4、诸如“人类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罪恶,是对其他一切生物的侵犯”这样的想法,是否在本质上就已经否认了人类的生物学特性,否认了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占据的实际位置呢?如果把我们自己都排除在了自然界以外,环境是否得到保护又有什么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