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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巨头企业审查(Big Tech Censorship)和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辩护的人经常提出这样一种观点:(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限制的只是政府,而不是团体和组织,而且言论自由也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免于批评或免于承担后果,因此,如果某人遭到了政府以外机构或团体的审查,抵制,或者”取消”,他的言论自由并未受到侵犯。


这种观点所暗示的是,言论自由的合法性来自于且仅来自于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团体和组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封杀就是合理的。


但言论自由,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真的是法律所授予的吗?如果某个独裁政党上台,修改了法律呢?如果一些自命正义的人士控制了立法,而他们认为自由应该让位于正义呢?是不是这就意味着言论自由不是一项权利呢?


对于这一个问题,启蒙主义早已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人的自然权利要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人权作为“人类天生要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正如《独立宣言》中说到的那样: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


也就是说,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造物主赋予他们的,人的自然权利本身,要优先于人们为保护这些权利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至于具体的法律,人们在制定它的时候,总是要反复推敲,考虑其可行性的。第一修正案只对政府做限制,我想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在现实中可以操作,如果它连非政府组织也要管的话,一是不现实,二是会损害人们的其它权利,例如自由结社的权利。可是,虽然第一修正案没有对政府以外的领域进行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在这些领域中言论自由权就是不存在的。第一修正案没有对这些领域进行规定,不代表在这些领域中言论自由无关紧要,恰恰相反,这正好表明了在这些领域中,言论自由更需要人们的争取和捍卫,因为”自由的代价就是永远保持警惕”
既然法律管不了,那么自由就只有靠民众自觉的捍卫。政府管制固然是对自由的一大威胁,但公众舆论、道德习俗对自由的威胁,也就是约翰·密尔说的”习俗的暴政”,同样不可轻视。 如果在民间社会中言论自由的精神不再被坚守,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无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的:”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 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远非是法律条文上的规定那么简单。


那么言论自由是否不意味着你可以免于批评或免于承担后果呢?当然不是!因为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批判或赞扬的权利,我无意否认这一点。但是我的确认为,基于理性和证据的文明讨论,要远远地好于煽动情绪的断章取义,和掩盖事实的恶意中伤。


言论自由当然也不意味着所有的言论可以免于承担后果。问题在于,这里的”后果”指的具体是什么?如果某人刻意地散播关于另一个人的谣言,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或者向外国散播本国的军事情报,那么他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如果某个人只是真实地表达了自己与正统意见不同的看法,就要被媒体和社交封杀,丢掉自己的工作,那么这无疑是对言论自由的无耻攻击。我不认为所有言论都可以免于承担后果,但我的确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持有异端思想而被封杀。寡头企业与觉悟左派是当代言论自由的大敌,捍卫言论自由即意味着与这两者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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