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了一下网路搞黄的处罚和入刑标准 

【何谓黄色】

《刑法》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最高院…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同时: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入刑标准】

网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A. 标准基数
1.渠道:互联网、移动通讯
 1.1 视频≥20个
 1.2 音频≥100个
 1.3 图/文/短信息/电子刊物等≥200个
 1.4 实际被点击数≥1万次
 1.5 会员制,注册会员≥200人
 1.6 广告费/会员费等所得≥1万元;
2.造成严重后果
3.渠道: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邮等

㈠ 搞黄
①免费搞黄: A1:1-5 单项达标2倍,或中标2项以上,或A2,或A3——入刑364条
②牟利搞黄: A1:1-6 单项达标,或2项以上数额过半,或A2,或A3——入刑363条(5倍:“情节严重”;25倍:“情节特别严重”)
(内容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时,A1入刑标准减半)

③提供链接: 在自己所有/管理/使用的网站上提供直接链接(前提:明知是黄),数量标准按链接黄色的种类计算。
④群组搞黄: 主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30人、或A2——入刑364(建立者、管理者、主要传播者)

㈡ 收容黄色: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or管理的网站上发布黄色
①免费收容,A:1-5 单项达标10倍,或中标2项以上、数额超5倍,或A2
②牟利收容,A:1-6 单项达标 5倍,或中标2项以上、数额超2倍,或A2(25倍:“情节严重”;100倍:“情节特别严重”)

㈢ 其他
为黄网提供接入/托管/存储/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以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略)

从重处罚标准:
-内容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
-传播给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刑事处罚】
《刑法 363条》
#1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364条》
#1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其他】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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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个人出版(一般向或H本)的入刑标准 

【H本】
印售H本属于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8、10条

①H本牟利:
 1.制作/复制/出版:…扑克/书刊/画册≥100~200份(情节严重:500~1k),照片/画片≥500~1k张(情节严重:2.5k~5k);
 2.贩卖:上述数量的2倍
 3.传播:≥200~500人次(情节严重:≥1k~2k人)…
 4.获利:≥5千~1万元(情节严重:≥3万~5万元)

达标一条——入刑363条(5倍:“情节特别严重”)

②H本不牟利:
传播≥300~600人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入刑364条

各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可自行确定区间数额的执行标准。
363和364见上一条。

【非H本】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11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0条是:煽颠、侵权、侮辱诽谤、歧视少民、淫秽)

第12、13条
个人/单位实施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任一):
  1.经营数额:个人≥5~10万元,单位≥15~30万元;
  2.获利数额:个人≥2~3万元,单位≥5~10万元;
  3.经营:图书≥2k/5k册,报刊≥5k/15k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1.5k份 (个人/单位)
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15~30万元,单位≥50~100万元;
  2.获利数额:≥5~10万元,单位≥15~30万元;
  3.经营:图书≥5k/15k册,报刊≥15k/50k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k/5k份 (个人/单位)。

第14条
接近前述“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起点标准,并具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判定:
  1.两年内因非法出版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2.非法出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5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 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997版刑法为第3项,1999修正案改为第4项)

★是的,就字面而言,刑法里没有【非法出版罪】。

不够入刑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acme A3 列的四個渠道外加一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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