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被推翻,与其说是女权的失败,倒不如说是一个在更明确方向上继续进步的标志——它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女权与平权话语体系之争,毫无疑义地证明,女性议题是独立的,不可完全化约为任何其他社会议题;女权也是独立的,与男权系统存在根本性的隔阂。

回到1973年,罗诉韦德案虽然赢了,但它的思路存在一个重大隐患,那就是默认,“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必须归属于宪法里有明确规定的某项普遍权利(在这里它找到的是隐私权),否则就无法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问题是,“妊娠终止权”,与你所能想到的任何其他权利都不一样,甚至连性质上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事项你都找不到(连异形抱脸虫都不行)。正因为这个权利太特殊,所以想在人类既有的权利系统里给它找到一个容身之所,靠“权利系统内部的逻辑自洽”来保障它的存在,不仅是困难,甚至可以直接说,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罗诉韦德案,已经是我所能想象的最高明的策略了,然而还是不行。只需社会风气某个阶段的回潮,那些饱学之士,就会找到各种理由否认你的折衷方案,说:对不起,“妊娠终止权”,无法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体系里合逻辑地推导出来。

是的,它是推不出的,因为“妊娠终止权”是个专门的问题,需要一个专门的修正案。你想从原有的,非女权底层逻辑框架的条文里推导出这项女性特有的权利,就好比想把exploer升级到chrome,最多界面上骗骗外行,碰上存心想跟你找别扭的大法官,就混不过去了。

混不过去也好,再装一个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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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zxy 顺着想了想,胎儿性别不定,于是世人预先分配给普适人权,而胎儿的母亲是生理女性,掌控自身子宫的权利是女权,结果未来时的人权压倒了现在时的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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