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性的角度來説,確實可以通過字典、法律、科學之類的“權威來源”或諸如此類東西定義“傷害”的界限和範圍。但這也只是欽定出來的東西,有什麼理由要求人必須接受這種語義規範呢?《荀子·制名》:「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大概能行使這種“制名”行為的只有那種建立秩序的立法者,秩序體本身都是他們構建的,唯其如此才會有構造一個秩序體內部使用的語言和概念-語義實體的能力。
@ukiyo 這個涉及到語義學,語言是拿來溝通的,依大家習慣慢慢穩定下來的一種約定,像通訊協議一樣,如果語義整天改變,那不成了密文了,你可以把貓叫狗,把狗叫魚,記得哪裏看過有人就是這麽做了,最後結果好像不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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