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汉简等研究里看到一些比较让人惊讶的点。
一个是汉朝法律禁止卖家人。卖妻儿包括妾,处以流刑,卖父母是死刑。汉朝也没有奴婢市场,这个从各方面可以印证,所以奴婢禁止公开买卖最少是没问题的。唯一例外的是大饥荒的时候,这个时候会默许抵押家人,三年后不能赎回就为奴婢。但是这个东西官方也不提倡,所以承平年间就会把这些奴婢认为非法,从而放良。刘秀在位期间就多次给这些奴婢放良。
所以私人奴婢很多时候来源于西南少民的小孩。巴蜀富商起家基本上都是掠西南少民孩子卖去中原当奴婢,他们甚至有个专有名词“僰僮”来称呼这些小孩。僰僮和牦牛,都是当时巴蜀的特产。
虽然王子今没细说缘由,但是我从那个年代的记录来看,西南少民很可能是基本没有户籍的。汉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人口买卖的禁止大抵是从这方面来控制。有户籍的人不能买卖,但是没有户籍根本就没人管,就默许了。所以中原人被禁止买卖,西南少民没人管,因为对中原来说他们是不存在的人。
蜀汉其实和西南少民经常发生冲突,假如从这方面来看是能理解的。不过蜀汉粉基本没有正视过这点,只会说我汉昭烈帝仁义无双,西南少民竟敢犯上作乱。我诸葛武侯开发西南是有大功德的,你们这等刁民竟然不感恩戴德,还一反再反?emmmm,你们开心就好
第二个点是汉朝的妾有财产权。是的,有财产权,还可以提出离婚。汉简里有个官员的妾因为他要长期去一个地方任职,不乐意伺候了,提出分财产离婚,最后也成功了。此外还有丈夫死了,妾理当继续伺候妻子,但是妾也不愿意,要求离开,最后也能带着一部分财产离开。
关于女性人身权利,秦汉曹魏确实和后世差别很大。女性可以确定存在继承权。女性拥有爵位继承权,也拥有财产继承权。除了从父亲方面继承爵位财产,也可以从丈夫那方面继承(而且是妻妾都有继承权)。也由于女性被承认继承权,所以衍生出来的一系列观念就不一样。假如一个人只有一个女儿,他的一切就是那个女儿的,不存在绝后的说法,也不存在非要过继个谁来继承的说法(除非有皇位,皇位确实要儿子),因为女儿就是后。不过这个扯远了。
所以当时的家庭形态可能更接近于一夫多妻制,而非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妾和妻的分野远没有后世大,她们拥有很多人身权利,跟更后来是两码事了。
@manul 感觉有点像古埃及的情况,女性能继承财产,但是法老绝大多数是男性。但既然汉朝的独生女就是后,那皇位一定要是儿子继承的理由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