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瑞士加入眾多西歐國家允許同婚,並成為全球第30個同婚合法化國家。支持者稱今天是瑞士同性戀人權歷史性的一天。
美聯社報導,官方計票結果顯示,公投中贊成瑞士政府「婚姻平權」(Marriage for All)法案的票數占64.1%,且全國26個邦贊成票都過半數。”
"While Taiwan’s overall exemplary handling of the pandemic has allowed much activism to continue in person, recent lockdowns in 2021 coincided with many LGBTQ organizations’ efforts to increase online education workshops and activism, using social media and podcasts to reach broader audiences."
https://thediplomat.com/2021/09/the-resilience-of-east-asias-lgbtq-community/
同婚通過後的衍生影響: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分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收養應根據相關可靠的資訊,了解充份關係人並取得同意後認可收養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社工訪視了解出養必要性、收養人現況、試養情況、綜合評估等,本收養人可以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的成長環境。溯及109年1月2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根據行政院委外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其中,針對「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3.8%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67.2%受訪民眾同意;針對「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6.2%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72.2%受訪民眾同意。"
"綜合外媒報導,荷蘭王室婚姻與普通民眾婚姻不同,王室婚姻必須得到荷蘭國會批准,荷蘭王室成員有時會在未經國會許可的狀況下,放棄繼承權與對象結婚。
針對王室成員及王儲是否適用同性婚姻,總理呂特在回覆國會的書面回覆中提到,自前任總理在2000年解決同性婚姻問題以來,時代已經發生變化,內閣認為王儲可以和同性結婚,同時內閣也不認為王儲或國王想和同性結婚就要退位。
至於未來若真的出現同性王室婚姻,透過收養或捐贈精子而出生的王室後裔是否有繼承權,呂特則坦言:「這非常複雜。」荷蘭憲法規定,荷蘭國王或女王只能透過「合法後裔」繼承,現階段關於王室同性婚姻的討論純粹是理論。呂特也比喻:「如果我們走到這座橋,那就讓我們過橋吧。」"
希臘則是東正教第一:
“路透社報導,數十年來,LGBT族群持續在社會風氣保守的希臘提倡婚姻平權。今天通過的法案賦予同性伴侶結婚和收養小孩的權利。
法案在300席的國會中,獲得176名國會議員支持,將於政府公報公告時成為法律。”
“美聯社報導,儘管教會人士反對,希臘仍成為第一個合法化同婚的東正教國家。”
但希臘的東正教會擺明繼續反對:
[ The Holy Synod, the Greek Orthodox Church’s highest authority, argued in a letter to lawmakers this month that the bill “abolishes fatherhood and motherhood, neutralizes the sexes” and creates an environment of confusion for children. Clerics echoed such sentiment in sermons across the country in recent weeks, and some bishops said they would refuse to baptize the children of same-sex couples.]
https://www.nytimes.com/2024/02/15/world/europe/greece-same-sex-marriage.html
@amokhuxley 謝謝提供新聞稿,說明就很清楚了:
「(二)涉外事件中,為決定該涉外法律關係所應適用的準據法,須先就訟爭事實加以定性。原告基於施行法第2條關係申請結婚登記,定性歸屬結婚類法則的範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我國涉民法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法規(指澳門民法典中關於涉外事件,應如何認定準據法的相關規定)。當婚姻成立的涉外事件準據法為各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應先適用該法的衝突法規,而不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內國法(如澳門民法典僅認同異性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庭地法為了找到適當的準據法而對訟爭問題的定性,無需因法規中內國法規定而受影響。因此,本件澳門地區居民原告梁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及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
但這說法引發另個疑慮:是項認定是否抵觸第748號施行法關於涉外婚姻僅開放同婚已合法者之規定。
啊我查了一下新聞
臺灣在2021年1月通過修訂 涉民法第46條
簡而言之,只要其中一方的國家(ie 臺灣)允許同婚,就可以同婚了
這個案件是2020年提出的,當時還未修訂。
所以無論如何,現在是可以結婚了
@amokhuxley 第46條的主要認定仍是要求各自本國法, 只是不限定結婚方式,亦即實質保障了非登記制如儀式婚者國家的涉外民事權益,能否擴及主張此即為所有涉外同婚一準認定還是有空間的。譬如欲婚外籍人士如若來自現有的七十個認定同性性行為屬刑事犯罪的國家,顯然無法援用此條。
我覺得中央社報導內文的先後敘述次序有些混淆
我的理解是(利申不是律師):
「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但之所以考慮「常居地」是澳門民法典關於涉外規範的規定
https://bo.io.gov.mo/bo/i/99/31/codcivcn/codciv0001.asp#a30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所以這個案例未必能套用到其他國家?(除非那些地方的涉外規範與澳門一樣考慮當事人的常居地
補上法院新聞稿相關說法:
「當婚姻成立的涉外事件準據法為各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應先適用該法的衝突法規,而不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內國法(如澳門民法典僅認同異性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庭地法為了找到適當的準據法而對訟爭問題的定性,無需因法規中內國法規定而受影響。因此,本件澳門地區居民原告梁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及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相關準據法是經由「我國涉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之規定,指向當事人本國法,即「澳門民法典中關於涉外規範(第24、30條)」,而再指向當事人常居地法。本院認定該原告的常居地為我國...」
@amokhuxley 要我猜測是因為港澳條例與兩岸條例都是一國三區的特殊情況 , 核准這件案例至少有整理國內法秩序的法益可言, 換成其他如波斯灣諸國的牽涉案例, 就沒有這種法秩序考量, 在未修法情況下, 有可能被打回票的.
我嘗試整理一下本案的法律指涉流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民法》—>《澳門民法典衝突規範》—>《施行法》
——————————
1. 首先有兩人,信奇(臺灣人)和阿古(澳門人),他們想在臺灣結婚。
2. 因爲現在是同婚
-->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因爲牽涉澳門人
-->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那就看涉民法吧
3.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信奇要跟臺灣法律,阿古要跟澳門法律)
重點來了
4. 法院指出,這裏的「本國法」,**不是**指臺灣及澳門各自的婚姻法例,而是指臺灣及澳門 的涉外民法規範,也就是 臺灣的涉民法 以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規範
那就看澳門民法典吧
5. 第30條: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法院說阿古常居地(應該是按澳門的理解)是臺灣
6. 第15條:
「一、衝突規範指引澳門以外之法律時,如無相反規定,僅適用該法律之域內法。
二、為着本章規定之效力,域內法係指實體法,而不包括衝突規範。」
簡而言之,指向 臺灣的 同婚法(而非 涉民法)
7. 所以他們可以結婚
補一下截至今年四月為止台灣同性婚姻的統計: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6414490011565&id=1322924438&set=a.1967121420702&source=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