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ela@mastodon.social @ramessu 我覺得,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性侵,有傷害。這種現象差不多跟人類歷史一樣久遠不可避免,而且法律早已完善(若是法治社會的話)。我們之所以這麼看重性犯罪是它帶來的屈辱和心理創傷。
這種傷害可能和熱戀被拋棄的一方的創傷類似,只是後者是合法傷害,前者是非法。
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概率現象,那儘量避免落入被傷害的局面,或讓內心強大以儘量把傷害減到最小。那些被傷害的人應該得到幫助而不是歧視
於事無補的報復實非上策,因它改變不了什麼

@nil @tarela 就摘一段之前的toot:「我能想到的一點就是,任何時候、任何人都可以有這種選擇,那就是以無法再繼續消解的「個人」作為手段去進行抗爭,這個無法繼續消解的個人我指的就是肉體,這個手段我指的就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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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essu @tarela@mastodon.social 這裏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不公平,一是性犯罪。個人認爲,在法律不障的強權社會,個人暴力就是尋回公平的正當手段。
第二個,怎樣才是公平。說性侵就可以奪其性命,可能是認爲貞操比性命重要。性犯罪並不比其他犯罪更恥辱或不能容忍

@ramessu @tarela@mastodon.social 所以我不認爲Leon Gary Plauché案,父親殺了兇手就是尋得正義,那還不如把性侵犯罪改爲死刑公平

@nil @tarela 性侵那個是上下文他們的討論,我倒沒覺得所有性侵犯都必須去死,那樣子自己的道德要求也成了法律。我想每個人「願意付出自己生命去保護的東西」都不一樣,每個懷著這樣想法去行動的人,我認為我都沒權利從自己的道德層面質疑他/她的行為及其結果。相信法律的,我祈禱他/她得到自己追求的公平;付諸自己暴力行動而在最後一刻中止的,我想阻止他/她的一定不是懦弱;付諸自己暴力行動而失敗的,我會覺得可惜;成功的,我會鼓掌;無論成功與否我都會稱讚一句「是條漢子」。我是不太喜歡從很宏大的層面考慮問題,特別是涉及個人選擇的情況下。

@ramessu @tarela@mastodon.social 我是努力不讓自己被情緒所控制,儘量客觀公正的看待公共事件。
我依然認爲在法治社會孩子父親的行爲不值得提倡。如果大衆都認可他的行爲,那可能我們無意看到美女身體,那美女父親就必須把我們打死或者堅持法庭必須叛死刑才認爲是尋回正義,或者我們在街上身體碰到美女屁股就可能被種人拿石頭砸死。這就是多數人的暴政了。
爲什麼會認爲性犯罪特別不可容忍,而對校園凌霸,老師體罰不當回事?也許覺得把打傷你兒子的小子直接打死不對,但卻更不能容忍性侵。我覺得它們都是犯罪,但在人們心中的嚴重程度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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